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

2021-01-13 浏览次数:237
2020年12月30日,生态环境部、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商务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《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0年*78号),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
(一)明确目的。

为进一步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,有效利用国际优质再生铁素资源,推动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。


(二)明确进口再生钢铁原料质量要求。

符合《再生钢铁原料》(GB/T 39733-2020)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,不属于固体废物,可自由进口。不符合《再生钢铁原料》(GB/T 39733-2020)国家标准规定的,禁止进口。


(三)明确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海关商品编码。

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》,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:7204100010、7204210010、7204290010、7204410010、7204490030。


(四)明确生效时间。

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
汇通供应链提醒各位进口商按国家规定进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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